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再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再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二ОО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農會法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九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確定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九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選偵字第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以書狀郵寄至本院,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於書狀末載明「證據:鈞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九一號刑事確定判決影本一紙」,然其郵寄資料中並未提出上開確定判決之繕本,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黃文進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