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三六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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