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需預繳上訴送達郵資雙掛號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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