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全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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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全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全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勝任楊金鈴 代理人 楊凱雯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對於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對該不動產有擔保物權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間屆滿前,如債務人本件清算之聲請(本院一○七年度消債清字第三十四號)經駁回確定者,則前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理由
一、按法院就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別定有明文。揆諸其立法理由,係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4609號強制執行事件以新臺幣201萬4,000元之價額拍定,並定於民國107年8月30日實行分配。然因伊業已聲請清算,為避免未參與分配之其餘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益受影響,爰依法聲請保全處分,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清算事件受理在案。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固已對債務人所有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且系爭不動產業已拍定,執行所得金額並定於107年8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有卷附本院107年7月17日士院彩106司執富字第54609號通知分配期日函可參。惟依債務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尚有6位債權人未參與本次強制執行程序之分配。是以,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於本件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保全處分。至若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或其他對該不動產有擔保物權者提出執行名義,聲請對該不動產強制執行,則不在此限,併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公告後(非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107年度消債全字第18號財產所有人:楊勝任即楊金鈴├─┬──┬───────┬───┬─────────────────┬────┬─────────┐│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2007│臺北市北投區湖│2層│第一層未登記部分:││3分之1││││7│田段二小段584││200.78│││││││地號││第二層未登記部分:│││││││--------------││112.70│││││││臺北市北投區竹││合計:313.48│││││││子湖路13之3號│││││││├──┼───────┴───┴───────────┴─────┴────┴─────────┤││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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