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40號上訴人 蔡素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8萬元,應徵裁判費100萬2,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