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36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因被告偽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97年度訴緝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教唆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判處有期徒刑五月,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所示。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本件原審如採信另案被告李美玲偽證之證詞,將使被告原應依刑法第196條第1項論處3年以上之有期徒刑,驟降為僅依同條第2項科處罰金,其影響甚為巨大,而偽證罪之法定刑最高為7年,原審僅判決被告有期徒刑5月,與為竊盜案件罪偽證者所判刑度相差無幾,甚或更低,忽略罪刑相當原則,應屬濫用裁量權等語。惟查被告教唆李美玲偽證之案件雖係被告本身所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通用紙幣罪,但究非教唆李美玲實施刑法第196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通用紙幣之犯罪行為,是原審於量刑時不以教唆偽證之影響程度為唯一之考量,而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之一切情狀,做為科刑之標準,自無裁量權之濫用可言。檢察官上訴求予撤銷改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對於被告如何教唆李美玲之談話具體內容及那些言語可以認為符合教唆之要件,均未記載;縱認被告有教唆,但與李美玲之偽證有無因果關係,亦未記載,被告當然不服,爰請撤銷原判決,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等語。經查:
(一)原判決就被告於96年12月6日、97年1月4日接見前往臺灣臺東監獄會面之李美玲時,如何教唆李美玲一節,已引據原審97年度訴字第61號影印卷第5-15頁之接見紀錄表及接見紀錄內容譯文,並依接見之內容論述被告對李美玲談話之真意顯非提醒李美玲說出實情而已,而李美玲之證詞實係被告教唆所為。
(二)依接見紀錄內容譯文之記載,被告接見李美玲時所為之談話如下:
(96年12月6日之對話)被告:我會說那是客人給我的,妳知道嗎?李美玲:哪一個?被告:哪一個,我自己來說啦。妳放心啦,那不然要從何而來。
李美玲:我怎麼知道你。
被告:對啊,當然我說是我做生意收到的,那不然怎麼
辦?李美玲:隨便你啦。
被告:那沒關係,那不會卡到店,那跟店不會怎樣啦。
李美玲:我是沒差啦我。
被告:那不然我要怎麼辦?妳跟我說我該怎麼辦?妳不
知道有沒有聽懂我的意思,反正妳就跟 沙賴 這樣講就好,你知道嗎?(97年1月4日之對話)被告:怎樣?李美玲:感冒了喔。
被告:妳想人想到感冒喔?李美玲:你開得怎麼樣?被告:開得怎麼樣?最主要是講他有問到,我講出去的還不錯啦,他時間到也會傳妳作證。
李美玲:為什麼要找我?被告:作證啊。....他欠我們酒錢,就是妳要把二聯單
拿去那裡幫我講,妳知道嗎?妳知道嗎?李美玲:阿就是沒有阿,你是在...被告:妳就是要這樣講就對了啦。
李美玲:是很久的事情了,你是要我拿什麼東西出來?被告:你就寫二聯單出來。
李美玲:不行啦。
被告:可以啦,妳就照我的意思你不會怎樣。
李美玲:我就沒有二聯單啊,我現在就沒有寫那個,沒有作帳。
被告:妳就是要這樣講,到時候他問妳,妳就是要這樣
講,妳知道嗎?那沒關係,主要妳就是要聽我的話,妳這樣講不會那個啦。.................被告:這樣我講你知道嗎?剛剛我講的那些妳知道嗎?李美玲:我知道啦,囉唆你。
綜觀上述對話之內容,可見被告確有利用與李美玲會面之機會,教唆李美玲於被告之案件作證時,虛偽陳述被告所收受之偽鈔係其做生意時客人所給的,要李美玲聽伊的話,李美玲也同意被告之要求。李美玲既依被告教唆之內容而於被告之案件為虛偽之陳述,被告自應負教唆偽證之刑責。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無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慶煙
法官賴淳良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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