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96年11月12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783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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