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聲字第101號
抗 告 人  范文樺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飛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
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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