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 吳明琅 上列聲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3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九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核對筆錄內容是否正確,聲請交付
108年度上易字第289號民國108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庭之筆錄及錄音檔。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89號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聲請當庭對話,難謂非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