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 對 人 林淑琴
林真 鈶
林 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林淑琴對聲請人負有債務,自
民國99年7月21日起至100年1月29日結算日止,尚積欠聲
請人新臺幣(下同)152,902元,及其中139,809元自100
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之債務未
清償,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355號民事確
定判決為證。聲請人調閱相對人林淑琴之相關資料後,查得
相對人林淑琴之被繼承人 林寬鍫 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
其他遺產,其遺產依法得由所有法定繼承人繼承,相對人林
淑琴既未聲明拋棄繼承,依法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即有繼承
之權利。然相對人林淑琴為規避聲請人強制執行其繼承之遺
產,竟將被繼承人林寬鍫所留之遺產,協議由相對人 林真鈶
、相對人 林素麗 繼承,該行為導致相對人林淑琴名下已無其
他財產足敷清償聲請人之債務。相對人林素麗為相對人林真
鈶、相對人林淑琴之母,是相對人協議將附表所示編號1至
4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林真鈶、相對人林素麗為分割繼
承登記,附表所示編號5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林真鈶為
分割繼承登記,嗣相對人林素麗將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不
動產以贈與為原因於104年5月28日移轉所有權登記與相對
人林真鈶,故實際上係由相對人林真鈶單獨繼承被繼承人林
寬鍫之遺產,上開行為顯係脫產行為,並導致聲請人求償無
門、害及聲請人之債權甚鉅。是聲請人依法先行聲請調解,
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2年10月3日所
為之協議分割繼承債權行為及於103年2月24日所為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撤銷相對人林真鈶、相對人林素麗間
就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不動產於104年5月11日所為之贈
與債權行為及於104年5月2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
行為,相對人林真鈶應將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不動產於
104年5月2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
記於相對人林真鈶、相對人林素麗名下,相對人林真鈶、相
對人林素麗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3年2月24日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林淑琴、相
對人林真鈶、相對人林素麗等3人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郭美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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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坐落│類別│面積(㎡)│權利範圍│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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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西螺鎮三塊│乙種建築用地│279│1/8│由相對人林真│
││厝段三塊厝小段││││鈶、相對人林│
││257地號土地││││素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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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雲林縣西螺鎮三塊│乙種建築用地│195.76│全部│由相對人林真│
││厝段三塊厝小段││││鈶、相對人林│
││257-1地號土地││││素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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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雲林縣西螺鎮三塊│乙種建築用地│84.95│1/2│由相對人林真│
││厝段三塊厝小段││││鈶、相對人林│
││257-6地號土地││││素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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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雲林縣西螺鎮三塊│農牧用地│4,293│全部│由相對人林真│
││厝段三塊厝小段││││鈶、相對人林│
││851地號土地││││素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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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雲林縣西螺鎮三塊│農牧用地│1,057│全部│由相對人林真│
││厝段三塊厝小段││││鈶繼承│
││1018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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