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敏華選任辯護人李蒼棟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敏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黃敏華因殺人未遂、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所涉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同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於案發後隨即逃往台中地區,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9日將被告裁定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