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加正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加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加正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0年1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3日
書記官黃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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