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累犯更定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欽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343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欽澤,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欽澤因犯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羅簡字第2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民國95年1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執畢後於99年5月31日又犯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91號(99年度毒偵字第5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經核該被告再犯罪情形與前揭累犯之要件相符,惟上開99年度簡字第591號判決主刑漏未依刑法第47條為累犯加重,該判決確定後,既發覺為累犯,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更定其刑。
二、本院經核上開99年度簡字第59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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