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4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14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叁
萬叁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