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12號聲請人昶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昶安科技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城中分行│97年1月15日│18,200元│AF0000000│││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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