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7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7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7928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壹仟元,業於民國97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通訊地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4樓之自治或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支付命令之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即債權人已於97年11月29日收受該通知,然債權人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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