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0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86號原告國際語言學習服務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經訴字第098061164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註冊之「ELTS英美語言訓練測驗中心EnglishLearningTestingService及圖」商標,經第三人英國劍橋大學提起異議,由被告為應予撤銷註冊之處分。原告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於9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核起訴事件,係屬因商標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於97年7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3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原告起訴,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本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清光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