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吳定亞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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