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再字第1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134號聲請人南灣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銀 和律師相對人內政部代表人乙○○(部長)上列當事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98年度裁字第228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02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281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
聲請人現對於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281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最高行政法院確定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該裁定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清光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