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4號附民原告 曾瑞文 法定代理人 李宜娟 附民被告 梁國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品潔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伯儒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