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6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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