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1號上訴人甲○○
5號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18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71,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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