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龍輝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
規定,與確定判決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
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
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
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法院認調
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
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賴龍輝截至民國109年1
2月17日止尚積欠聲請人現金卡債務新台幣(下同)641,935
元及其利息、信用卡債務74,110元及其利息、償勝金57,499
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經查坐落嘉義市○○段○○○○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等之被繼承人
所遺留之遺產,相對人賴龍輝未為拋棄繼承,惟其因積欠聲
請人上開債務未償,恐繼承系爭不動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
與其他繼承人合意,將系爭不動產由相對人 王素麵 為繼承登
記,相對人賴龍輝則全然放棄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渠等之行為不啻等同將相對人賴龍輝應繼承被繼承人之財
產權利無償移轉予相對人王素麵。相對人賴龍輝既已取得系
爭不動產公同共有之權利,仍與其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遺
產分割協議,使其陷於無資力,致聲請人對其債權無法執行
受償,有害於聲請人之權益,聲請人自得聲請撤銷之。為此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聲請調解,並聲明:相對人王
素麵應將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
為相對人等公同共有等語。惟依照上開說明,民法第244條
之撤銷權為撤銷訴權,當事人須以訴訟形式撤銷該有爭議之
法律行為,由法院以形成判決決斷之,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是以,本件聲請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
,性質屬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