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799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王竣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9年10月2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3929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竣弘、邱銘葟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竣弘、邱銘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0月24日凌晨4時5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㈢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證人即被害人 王泓權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影片畫面翻拍照片2張。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