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799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王竣弘

邱銘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9年10月2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3929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竣弘、邱銘葟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竣弘、邱銘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0月24日凌晨4時5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㈢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證人即被害人 王泓權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影片畫面翻拍照片2張。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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