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47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周明瑞 相對人 胡益民
胡智淵 胡朝勝 債務人冠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仙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冠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2月9日起至123年2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冠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屆期未依約
清償,尚欠本金16,066,648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4年8月24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胡益民、胡智淵、胡朝勝,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104年度司促字第2215號)等影本各1件、放款借據、放款全部查詢單影本各3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債務人冠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相對人胡益民、胡智淵、胡朝勝則具狀陳稱:債務人冠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全數清償抵押借款債務完畢,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為此請求本院駁回本件聲請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44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35│臺南市麻豆區│臺南市麻│1層樓房│21│21│平│全部│││91│南勢里関帝廟│豆區麻豆│鋼骨造│9.│9.│方││││-1│17之19號│段251-1││80│80│公││││││、254-4││││尺││││││、259-5││││││││││地號││││││├──┴─┴──────┴────┴────┴─┴─┴─┴───┤│所有權人:胡益民、胡智淵、胡朝勝,權利範圍各3分之1│└───────────────────────────────┘┌─────────────────────────────────┐│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44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2│35│臺南市麻豆區│臺南市麻│2層樓房│57│57│11│平│全部│││91│南勢里関帝廟│豆區麻豆│鋼骨造│.6│.6│5.│方│││││17之19號│段254-4││6│6│32│公││││││、259-5│││││尺││││││地號│││││││├──┴─┴──────┴────┴────┴─┴─┴─┴─┴───┤│所有權人:胡益民、胡智淵、胡朝勝,權利範圍各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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