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丙○○
己○○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被告乙○○
甲○○庚○○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建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四十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紀佳良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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