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本院調解,嗣調解不成立(本院97年度潮調字第59號),應以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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