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32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黃超群 債務人 陳昱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零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昱瑋於民國109年9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借期至民國116年9月2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4.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9年12月2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290,980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往來明細、利率變動表、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3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昱瑋│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5%│││290980││2月23日起│1月22日止││││元│├──────┼──────┼───────┤││││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1│年息6%│││││1月23日起│0月22日止│││││├──────┼──────┼───────┤││││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0月23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