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8號聲請人大千綜合醫院即 徐千剛 相對人 劉榮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2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如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即屬無效;查聲請人聲請裁定之本票2紙,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發票日僅載為「10月16日」,核與上揭規定不符,應屬無效票據,不應准許。其餘聲請,則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本票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9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月16日│6,653元│109年10月31日│109年12月4日│SR346629││├──┼───────────┼─────────┼───────────┼───────────┼────────┼──┤│002│109年11月3日│19,225元│109年12月3日│109年12月4日│SR346631││└──┴───────────┴─────────┴───────────┴───────────┴────────┴──┘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