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魏登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登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登杰因偽造文書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附表:受刑人魏登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6.07.21至│93年5、6月間│││96.07.23│93年8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6984號│臺南地檢93年度偵字第12156號等││年度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南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88號│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3號││審│││││├──────┼───────────────┼───────────────┤││判決日期│99.05.27│101.02.22││││││├─┼──────┼───────────────┼───────────────┤│確│法院│最高法院│南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4854號│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3號│││││││├──────┼───────────────┼───────────────┤││判決│99.08.05│101.03.2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140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231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968號│││(編號1至2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已執畢)│└────────┴───────────────────────────────┘┌────────┬───────┬───────┬───────┬───────┐│編號│3│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6月││││月│││├────────┼───────┼───────┼───────┼───────┤│犯罪日期│98.12.22│98.12.30│99.01.20│99.03.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臺中地檢107年│臺中地檢107年│臺中地檢107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7913│度偵字第27913│度偵字第27913│度偵字第27913│││號│號│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9年度上訴字│109年度上訴字│109年度上訴字│109年度上訴字││審││第1638號│第1638號│第1638號│第1638號││├──────┼───────┼───────┼───────┼───────┤││判決日期│109.08.13│109.08.13│109.08.13│109.08.13││││││││├─┼──────┼───────┼───────┼───────┼───────┤│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9年度台上字│109年度台上字│109年度台上字│109年度台上字││││第5328號│第5328號│第5328號│第5328號││├──────┼───────┼───────┼───────┼───────┤││判決│109.11.18│109.11.18│109.11.18│109.11.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501號│││(編號3至6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