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0樓法定代理人麥康裕債務人 陳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一計算利息。(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0月16日止,尚有新臺幣675097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