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伯陽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銘堂 相對人TRAMBULOMARLONROBLES(菲律賓籍)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TRAMBULOMARLONROBLES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TRAMBULOMARLONROBLES(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居留證號碼:TC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地:澎湖縣○○鄉○○村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TRAMBULOMARLONROBLES(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居留證號碼:TC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地:澎湖縣○○鄉○○村000○0號)於103年10月15日出海作業時,不慎遭網繩纏住並拉入海中漂走,船長見狀立即調頭返回落海處但並未發現,嗣後亦通報漁會電台、海巡及友船協尋搜救,但均未尋獲。相對人失蹤後,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失蹤人之護照、居留證、跨國人力仲介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契約、臺中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漁船重要通報紀錄、受理報案三聯單、船舶海事報告書、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資料,顯示失蹤人於101年11月27日入境後,無再出境之紀錄。復調查失蹤人之勞健保資料,顯示失蹤人之健保已退保,勞保部分則持續給付勞保失蹤津貼至今。是失蹤人失蹤迄今已逾7年,故聲請人主張TRAMBULOMARLONROBLES失蹤已逾7年等情,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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