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債權人泉盈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灣長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小林達雄蔡奉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本件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併請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小林達雄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李憲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