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07號債權人 亢福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俊 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自何時起未依照還款協議清償?自民國86
年3月12日起算利息的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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