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82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再審之訴,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聲請人另行具狀起訴在案(98年度審再易第22號),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將難以回復原狀,為此聲請在98年度審再易字第22號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雖對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然其已於民國98年10月6日具狀撤回該件訴訟,自應認停止執行之事由業已不存在,聲請人並未一併撤回停止執行之聲請,故其本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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