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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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亮 助於民國87年11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37年11月18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 陳亮助 於民國96年2月15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亮助於民國87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45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債務人陳亮助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見明┌──────────────────────────────────────────────────────────────┐│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車店│車店│912-5│建││04│04.00│1000分之15││└──┴───┴────┴────┴────┴────────┴─┴──┴──┴──────┴─────────┴──────┘┌──────────────────────────────────────────────────────────────┐│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五││││││││││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369│嘉義市蘭州四│嘉義市車│住家用鋼│21.7│││││││21│陽台│2.│平│全部│共有部││││街71號五樓4│店段車店│筋混凝土│6│││││││.7││03│方││分:車│││││小段912-│造七層樓││││││││6│││公││店段車│││││5地號││││││││││││尺││店小段│││││││││││││││││││3389建│││││││││││││││││││號663.│││││││││││││││││││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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