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3號上訴人庚○○被上訴人丙○○
戊○○丁○○乙○○甲○○己○○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1,9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