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46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非屬小額事件,而依兩造放款借據第18條約定,係合意
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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