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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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3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8,4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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