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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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710號
原 告 戊○○○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3時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戊○○○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