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原告 楊隆光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 律師被告 楊隆榮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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