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242號
原告 林純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豐源 等3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本件相關消費契約、單據等事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