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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