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0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057號聲請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曆法上11月份並無31日,請提
二、聲請人聯絡電話。
三、相對人甲○○之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