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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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5號上訴人 陳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吉郎 間拆屋還地事件,不服103年5月
7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401,8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思芸
法官巫美蕙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