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1726號聲請人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票裁定之聲請。
㈠票號CH222270之本票原本。
㈡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㈢相對人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簡易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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