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丁○○
戊○○乙○○兼右三人之法定代理人己○原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被告庚○被告源長貨運有限公司設南投市○○里○○路○○○號法定代理人 詹明欣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八八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洪榮謙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