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徐國棟
徐正良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1,600元(計算式:18800×13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