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16號原告 曾進德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三百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爰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