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中偽造文書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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